“齐二药索赔案”谁买单——法定
万绍萌
特别推荐姊妹篇:2007-08-21 | “齐二药”官司到底该怎么打?是“医疗事故罪”还是“产品质量罪”?
“齐二药索赔案”谁买单?这个问题不是网民讨论的问题,因为网民不完全懂得法律;也不该由医院来谈论,因为往往“屁股指挥脑袋”;更不是由毛群安来谈论,发言人的权威绝对不代表法律。
任何人要讨论这个问题必须用法律的语言来谈论,如果要用法律的语言来谈,那么先看一个基本法——《药品管理法》。
在《药品管理法》的层面下有两个部门法——《药品生产管理规范》简称GMP和《药品流通管理规范》简称GSP。
对药厂来说,GMP大概的意思就是,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选派什么人员、采用什么机器、采购什么原料、依据什么规章制度、在一个什么样的生产环境下生产、什么样的储存环境来存放)来生产药品,执行这么一个规定后生产出来的药品通过企业的自检和监督部门的抽检,方可放行出厂,同时给该药品附上相关的证书,进入流通环节。
对医药公司来说,GSP大概的意思就是,采购单位必须是通过了GMP企业,采购的依据是各类证书,然后通过外观肉眼检验(实际上这是GSP最大的缺陷),然后在合理的环境下储存,再分销出去,最终到医院。
对医院来说,其采购的依据和医药公司类似——先看证书、后通过肉眼看药品。
这是国家为了药品质量而构建出的医药质量保障体系,其严密性和科学性无容质疑。
以上过程我们都亲自实践过,非常熟悉和懂行。
我们再看本案,本案确认“假药”无疑,那么可以排除储存和流通环节因环境因素引起的质量变化,也可排除医药公司因外观肉眼检查的缺陷。
如果说医院、医药公司验明该“假药”的身份“合法”,医院和医药公司依法执业,并无不妥,所以问题的根源出在药厂。
患者状告医院并无不妥,医院毫无疑问理应成为第一被告,患者也可以把医药公司和药厂作为第二、第三被告。
成为被告却未必有责任,没有责任也就不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本案事实来看,责任人应该且必须是药厂,如果医院和医药公司在采购环节上的工作严格执行相关的资质认定,对药品本身验明正身,就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任何连带责任),所以买单者只有药厂。
如果说本案还有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相关责任人还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该关的要关,该杀的要杀。
不要拿医院发现“药物不良反应”来说事,发现“药物不良反应”并报告说明医院在依法执业,这不是将功补过的问题,没有过,何须将功补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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