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二药”官司到底该怎么打?
万绍萌
说“齐二药”官司的人太多了,官司的事情不是由老百姓随意乱说的,老百姓用的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判断是非,不是依据法律法则来对待诉讼,一句话,大家停留在个人观点上,居然还是有不少“专家人士”在这么一个严肃的问题上依据个人观点来作评论和发表意见,实在遗憾!
那么,是否代表一个部门的观点可以成为意见呢?回答是否定的。卫生部发言人遭遇的尴尬教训就摆在大家面前,不懂法的人说出不懂法的话,干出不懂法的事——去发言这么一个行为就是不懂法的行为表现,中国的部门虽然有了发言人制度,但法律观念非常落后。
以上都在前一篇文章《“齐二药索赔案”谁买单—法定 》一一言中。
问题的焦点:
“齐二药案”到底是“医疗事故罪”还是“产品质量罪”?换成白话来说,罪到底在医院还是在药厂?这是案件的关键点,如果不弄清楚这点,任何人喊破喉咙都没有用!
法律讲求的是因果关系,我们逐一来分析:
什么是“果”?“果”大家都看到了,死人了。
什么是“因”?“因”其实很容易确定,也很容易蒙蔽人们的视线。
通常大家所理解的“因”有很多,诸如:医德问题,责任心问题,医院要获取商业利益问题,因为是在医院看的病作的治疗的“因”等等,这些都不属于客观的“因”,或称“假因”,它们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我们需要分析出“真因”即真正有“因果关系”的“因”。
任何医院或医生护士的行为只能是三个:诊断、治疗、护理。假设是“医疗事故罪”或称“医疗损害罪”,它的判断标准就看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有错误:是否误诊?是否误治?是否护理不当?本案“误诊”和“护理不当”可以排除,那么基本上可以理解为医院“误治”,这点是绝大多数人可以理解到的。
重点要谈的是“误治”即“错误地治疗”,医生或医院的可以采用治疗行为是“用药”和“手术”。本案不涉及手术,是因为没有手术的适应症,本案涉及用药是因为患者有使用“亮菌甲素”的适应症,这些治疗行为都没有错误,因此本案医院的“误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误治”,也不是医学意义上的“误治”,而是在正确治疗的时候,使用了表面上正确的药——“假药”,这才是真正的“因”。
下面要问的问题就是,医院对使用表面上正确的药——“假药”是否负有责任?回答也是否定的。首先责任不在医生,医生不对药品真假负责,只对合理用药负责。责任可能在药房采购部门,那么采购部门是否有错,看医院的采购程序和采购行为是否正确,这两点从案情的公开披露程度上看也是正确的。所以医院没错,不需要负责,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医院的医疗行为(诊断、治疗、护理)都没有错误,不是因为医院的医疗行为造成的“果”,所以,本案不是“医疗损害罪”,而理应是法律意义上的“产品质量罪”。
本案的走向只能是按照以上分析而作出公正的判决,最后定性为“产品质量罪”而不是“医疗损害罪”。
不要说中国的法律不完善,现在国家在这个问题上的法律有空白。中国现有的法律完全可以解决以上问题,只是不懂法的人太多。
如果是“产品质量罪”,那么本案就首先不是一个民事赔偿问题,而是一个刑事责任问题,然后才是一个民事责任问题,即刑事附带民事责任案,好多人又弄反了。
如果说患者家属可能无法从药厂得到相应的赔偿,也是因为患者和家属不懂法,没有及时做好诉讼保全。
关于“国家赔偿”,如果本案可能涉及的“因”和政府部门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向国家索赔,但老百姓要明辨,国家赔偿所动用的钱也是老百姓的钱,不要乱喊。
特别说明的是,任何委曲求全的做法,都是对法律的亵渎,为了暂时维护和谐社会的行为例外,这点是说给中山三院听的。
以上分析,如与将后的判决结果有误,欢迎指正!
为使患者和家属了解,为使律师了解,为使中山三院了解,为使审判机关了解,为使广大医生了解,允许全文转载,并标注作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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