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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3 | 丈夫不签字妻子死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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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绍萌对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妻子难产死亡的解释

     案件不多叙述,网络上尽可以查找。
     《病历书写规范》第十条“对按照有关规定须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试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者近家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万绍萌解释一:签字的优先顺序为:本人、法定代理人、医疗机构负责人。信息中尚未获取关于本人签字的情况,不好乱说——孕妇签不了?还是医院忘记了?
     以下才是重点:
     万绍萌解释二:医疗关系是一对权力义务关系。患者交钱是义务,医院(医生)看病是权力。患者不交钱,医生可以不给看病;医生在没有征求患者同意的时候,也没有权力去实施诊断与治疗。“紧急处置权”除外。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要任何法律,你所有手段都可下去,但要作记录。这里说的是在紧急状态下,任何法律法规无效!均可不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例如,
     发生战争,国家宣布紧急状态,政府的代表人可以随意杀人,杀完了报告;
     救护车上,可以不按任何医疗常规执行治疗;
     病人缺血快死了,在没有供血的条件下,可以不到指定的血站购买血液,可以自采自输,甚至为了抢救生命,免去检查乙肝、艾滋病的任何程序;
     急诊看病,可以不挂号,来到急诊室即视为紧急状态,视为已经挂号。
     对照网络上所述案例:
     孕妇确属“难产生命垂危”,确属于紧急状态,可以不要任何程序,可以不要任何人签字!该医院放弃了“紧急处置权”,有责任!即使答应免费,但是不在那个时候做手术,那是“空口许白愿”,据说医护人员与其他患者都很热心,真心地很愿意帮忙,但是好心没办好事啊,还是要被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医生护士不懂法,可以原谅;院长不懂法,不可以原谅;最高领导呢?
     无法用什么词汇来形容“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也无法来形容“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这么一个最高指示。不懂法,是领导,还是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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