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什么时候该死?
万绍萌
人们常说“生死在天、富贵由命”,这里不谈富贵,只谈生死。
人生下来肯定要死,这样说话不吉利,感觉很恶毒,但谁能避免呢?唯物论者与唯心论者都得承认这点。人有很多场合可以死:在马路给车撞死、在水里淹死、在家老死、在医院病死……我们着重谈后者:在医院里病死。
关于医学的目的有很多,万绍萌引用一个朋友的定义:医学的目的就是使人晚死。万绍萌延伸的意义是:医学不能使人不死。问题的关键是医学有时也能使人早死,引发很多争议。
医学的确可以使人早死,比如:
艾滋病、输血感染这类医源性疾病;
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差错、个人技术水平有限(动刀、动药的判断能力较低等);
还有很多情况就不叙述……
我试图回答的问题是:手术时候的死亡,亦即,在患者签字之后,在手术的过程中或之后,什么时候该死?什么时候不该死?
言简意赅的回答是:
“在医学发展的事实水平下,在循证医学的概念下,在医院正常操作的情况下,由于药物、器械、设备、患者体质、疾病本身,“患方签字之后”,引发的不可防范的,难以防范的,这样不如患者意愿的后果,医院没有责任!”
这个时候该残或该死,超出了以上范围就不该残、不该死!包括伟人、医生与老百姓,谁也逃不脱。但有很多例外,这就牵涉到法律的范畴,北京某孕妇死亡就是一个例外:
医院在该手术的时候没有手术,她不该死;
医院手术了,一切按照正常的操作,并记录在案,她死了,该死;
详情请阅读:丈夫不签字妻子死亡的解释——丢了“紧急处置权”忘了“紧急避险可免责”
再来解释前面的话,
医学是个不断发展的科学,有太多的未知,所以前提是“在医学发展的事实水平下”,那么怎么来证明的确是“医学发展的事实水平”?“循证医学”就出来了,大概的意思是,以前的医生是怎么看病而使患者没残没死,这个医生是怎么看的怎么治的,这个医生的依据是什么?这就是“循证医学”,但这样也难以完全证明某个人是否该残该死。
有药物的因素:常说是药三分毒,药有很多副作用,有的是人们知道的,有的是人们不知道的,对于人们不知道的,谁用谁该死;
患者的体制:比如青霉素,对绝大多数人好,对极少数人过敏,一不小心就死,甚至是过段时间再死,谁遇到谁倒霉;
疾病本身:艾滋病、绝大多数癌症,没几个人有本事治好,这样也没办法,该死;
所谓“不可防范的”,就是预先怎么想也想不到的不良后果——术语叫“医疗意外”,如手术台上,患者不能耐受手术,一打麻药就死,该死!
所谓“难以防范的”,就是在意料当中,但由于科技的限制,想到了,防不了——术语叫“并发症”,有些人病入膏肓,刀口发炎久久不愈合,想什么办法也长不上,这叫该残!
之所以医生与医院之间的纠纷比较少,因为医生可以理解某个时候的医疗行为;之所以医生与医院之间的纠纷会很惨烈,是医生知道某个时候医院犯了不可原谅的错误。
以上谈的是医学概念下的该死与不该死,但还有法律概念下的该死与不该死,前面孕妇的例子就是如此。很多医生会想不通,明明在医学的概念下该死的,但在法律面前不该死,明明在法律面前的该死,但在医学面前不该死。
——医生们痛苦,患者也痛苦。上篇文章发出后,医生们“义愤填膺”地对我发难,心情可以理解,但网络上至今还有很多人凭自己的感觉,想当然地发表各种见解,实在令人遗憾。
我们当初也有同感与困惑。由于我们专门研究中国医院管理,以帮助医院提高管理水平,当医院管理的所有问题被我们弄清楚之后,发现还有法律的问题尚未理解透彻,所以着手研究。研究的目的不是去帮医院打官司,也不帮患者打官司,而是期望帮助医院提高,减少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这么一研究,发现很多问题绝对不是卫生系统的几个法规能解决问题的,更不是道听途说的几个概念,否则就不会发生那孕妇的悲剧。
补充几个问题:
关于“霸王条款”:如果说这话的人真正了解了什么叫“医疗意外”、什么叫“并发症”,再也不会说那是“霸王条款”,顶多是算格式合同。要改变这些,很容易,无非是麻烦些,每当来一个手术患者,就重新手签一份手术同意书。手术同意书其实是对医患双方的保护,对双方都有利,问题出在人们对其真正的内容不了解。医生以为签了就没事,病人以为签了就会上当,都不是这么回事。
关于“举证倒置”:很好的一个方法与制度,不仅对患方有利,对医方也有利,在北京某巨型医院,患者一旦提出医疗异议,医院立即问:“您是否要复印病历”?那个医院纠纷少很多。反而是那些遮遮掩掩的医院纠纷多,个中道理我不多解释。
北京孕妇的例子不要因为万绍萌说出来,网络那么发达,几万双眼睛在看,遮遮掩掩不可能的,掩耳盗铃的时代过去了。
关于“法律不完善”:根据我们研究,现有的法律足够应对目前的所有医疗纠纷,不是法律不完善,而是弄通弄懂的不多,北京孕妇的例子,人们就仅仅想到了告知,想到了叫丈夫签字。想不到孕妇是第一签字人,更没想到在那种情况下,还有“紧急处置权”,更不会知道只要正当使用这个权力医院可以免除任何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关于“患者自己耽误了时间”:家属及时把病情危重的患者送了医院,没耽误。当患者的选择权与医院的选择权发生冲突时,患者的选择权让位于医院的选择权。
关于“医生的情感”:据说那医院的医生护士流着眼泪想做好事,想救人一命,但事与愿违,“在场的”医生护士是伟大的,是白衣天使,是菩萨心肠。
关于“医院遇到了倒霉事”:不是一件倒霉事,而是遇到了千年难求的好事,但失去了做好事的机会,还被人责骂。
关于“怪罪医生不懂法”:在现行的状态下,医护人员可以不懂法,专心提高医术,但管理者不可以不懂,否则就瞎指挥;在将后,恐怕真要医生要花一定的时间来学法。
关于“坐着说话不腰疼”
如果医院了解这法规,及时手术,母子平安,皆大欢喜,一次难得的提升医院形象的机会!求也求不来的机会!
如果医院了解这法规,及时手术,手术失败,如果是一切按诊疗规范实施,并且有记录在案,免责!依然是一次提升医院形象的机会!!
上述案例,假设出在我的顾问的医院,绝对不是这么一个结局,我们顾问的医院将是:成为全国医院学习的榜样,成为所有患者心中的“白衣天使”,做了一个几乎不化什么钱就值几个亿的正面广告……
关于“万绍萌什么时候该死”:万绍萌早晚会死,不需要大家劳神,不要用类似这样的话评论,那样没水平。声明:万绍萌从来不代理医患任何一方打官司,只帮助医院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说一个例子:某医院发生医疗纠纷,败诉!事后问办公室主任:你们为什么那么做?办公室主任说:这个决定是我们医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五个臭皮匠,真能顶诸葛亮?万绍萌无意说党与法的关系,况且医院的党委会也代表不了党,不要拿这来说事。
只有建立在以规则(法律)为本基础上的医患关系,才是和谐的;建立在以领导为本基础上的医患关系,会是很恶劣的。
重复一次:医学的目的是使人晚死,医学不能使人不死,医院要避免使人早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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