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换肾看医疗系统的法制观念
万绍萌
本博文的题目连“概念”二字都未给,只给了“观念”二字。
离开了具体事件的法律是空洞的,离开了具体事实的观点是无力的。看待法律问题有两个角度,一者超然地看,一者偏向地看。超然地看就是不带任何利益的角度,偏向地看就是向着某一方去看,而后者一般是作为代理人律师等角色的看法,说白了,就是代表相关利益人的角度。
先务虚地看一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总则主要说立法的目的,关键词是“规范”、“质量”和“维护权益”,并明确指出任何人体器官买卖即属违法;第三章总体意思是,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获得准许后,通过“伦理委员会”的相应程序,可自主实施器官移植。这点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的权利。对比广州某医院与海口某医院的行为,其程序均合法,两家医疗机构均有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行使赞成或否决的独立权。
那为什么会有不同的结果?需要看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关键要走的程序?
(一)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
(二)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
(三)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症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作为一个旁观者,我们通过外界获得的信息,默认(一)、(三)业已形成共识,关键在(二),所以接着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第十条:“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这个案子关键点是接受人“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于是,可以产生3个点:
1、广州医院没通过的原因是证据不全,海口通过了的原因是证据补齐,所以广州的医院没有通过该法律程序并作出“暂缓手术”的决定,海口的医院通过该法律程序并成功实施手术,这道理实在是简单不过了。
为什么可以这么做?证据的采集不是一时可以完全解决,需要一个过程,上法庭也需要给双方当事人一个举证期限;同时,医疗机构告知也是一个因素,医疗机构不向患方要相关证据,患方自然也没有出示相关证据;
2、事实上也不存在非“帮扶等形成的亲情关系”,众所周知即证据。所谓众所周知是发展的,先前在广州大家不知,事情闹大了,到了海口大家周知,后者得前者利。
3、但是,即使不考虑事物发展的因素,也会因有些因素造成不同的结果:这焦点在伦理委员会的投票制——即少数服从多数。《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要求经2/3以上伦理委员会委员同意。在广州是8比1否决,在海口是全票通过。撇开人为的外界干扰因素外,这样的制度的确是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制度。法庭上,审判台上要坐三个人;还有合议庭、二审、再审等制度,换句话说,法官有自由裁决权,这权利来自于其本人内心对一事物的判断。所谓的伦理委员会委员也是如此下结论,所以广州医院与海口医院最终的结论是天壤之别。
其实,除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是这么一个投票制之外,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鉴定,也是这么一个投票制,这个制度好在少数服从多数,妙在投票人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万绍萌想,似乎该回答的问题都回答清楚了,至于以后是否会产生人体器官买卖,那要看具体的个案,总不至于个个案子都是双方的亲戚交叉换肾吧?谁有本事评估出张家的肾脏值30万,李家的肾脏值31万,两家亲戚交换之后,张家补给李家1万块?
至于说换肾脏几年之后会白换的观点就请别再提了,干脆立法禁止换肾,等技术成熟到30年成活率到90%的时候再来开禁恐怕比较合适。
据说,“卫生部表示,将介入调查海口医院的行为是否合法,调查后将依法做出处理”。我倒是纳闷起来:卫生部依据哪一条法律介入调查?重点是卫生部又能调查出个什么样的结果? 8成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有相反证据证明这两家有买卖关系无帮扶关系的除外,慢慢去调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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